导读: 为加强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建设,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业不正之风,结合医院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为加强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建设,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业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及《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卫办发〔2004〕130号)、《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卫办发〔2004〕14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医院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医院全体在编职工、院内合同人员、返聘雇请人员、实习生、研究生、进修生以及各类临时在岗人员。

  三、本细则所称的“红包”,是指在医疗活动中,患者及其亲属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购物卡等经济利益。

  本细则所称的回扣,是指(包括医疗设备、医疗器械、检验试剂、卫生材料等,下同)和办公用品等采购活动(以下简称采购活动)中,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在购销活动中给予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购物卡,以及以支付旅游费用等形式给予的经济利益。

  四、严禁在医疗服务活动和采购活动中以各种名义和形式收取 “红包”、回扣。对“红包”当场难以谢绝的(包括不能存入住院病人的住院帐户中的),必须在24小时内上交到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如遇节假日需报告医院行政总值班人员,并在节假日结束后及时上交纪检监察部门;外地出差或遇其他特殊情况未能及时上交的,可先行电话报告,事后及时上交。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或不如实报告、上交的,视同收受“红包”、回扣处理。

  五、严禁为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提供药品使用数量信息。

  六、严禁医务人员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物品等收取好处或提成。

  七、严禁科室或个人私自向患者出售药品、医疗物品和保健品。利用职务之便向患者推销、代销药品和医疗物品,或要求病人购买医师指定厂家的药品和医疗物品,从中提取费用的,以收取回扣论处。

  八、医务人员要视病情开处方和检查单,不准乱开大处方、滥检查。严禁对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办法。开单检查费用不得与科室、个人收入挂钩。

  九、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一切财务收支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科室和个人一律不准私自向患者收取现金。

  十、科室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实行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

  十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政策规定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中标药品。禁止采购、使用中标目录之外的药品,国家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十二、禁止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十三、对违反上述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

  (一)收受“红包”、回扣一经查实,如数退还非法所得,并按照收受“红包”、回扣数额的两倍以上(含本数,下同)扣发酬金或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条款,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称资格或者缓聘、低聘、解聘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多次收受“红包”、回扣,未经处理的,按累计金额一并处理。

  (二)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利用该工作人员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收受与其履行职务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红包”、回扣的,追究该工作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等处理;情节严重或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条款13.1处理。

  (三)实习生、研究生、进修生收受“红包”、回扣的,除责令其如数退还非法所得外,对实习生和研究生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山大学和我院有关管理规定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对进修生取消进修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院内合同人员、临时在岗人员、返聘雇请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除责令其如数退还非法所得外,一律辞退。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科室索要、收受“红包”、回扣的,追究科主任的责任。

  将“红包”、回扣集体私分的,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的作用,依照本条款第十三点第(一)点处理。

  (六)下列情节和人员给予从重处分:暗示、索要“红包”、回扣的;收受“红包”、回扣造成恶劣影响的;因收受“红包”、回扣受到处理后重犯的;医院中层以上干部以及临床业务科室专科主任收受“红包”、回扣的。

  (七)为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提供药品使用数量信息的,扣发当事人一至三个月酬金。从中收受好处的,以收受回扣论处。

  (八)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好处或提成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按非法所得数额三倍以上扣发酬金,全院通报批评。

  (九)在病区私自销售药品、医疗物品,不论有无从中得利,一律追究责任。经查实属个人行为的,扣发当事人三个月以上酬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取消处方权、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暂停执业活动等处罚;属科室集体行为的,追究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扣发三个月以上酬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免职,并扣科室质控分十分。所有非法所得一律没收;引发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规定开大处方、滥检查的,扣发一至三个月酬金;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处方权、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暂停执业活动等处罚。

  (十一)违反相关规定收费的,按照医院物价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违反规定私设小金库的,没收一切违规金额,依据党纪政纪追究该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十四、完善医德考评制度,建立医德档案,将医德考评结果作为医务人员年度考核、任职、晋升、职务聘任和执业医师资格审定的一项重要依据,对查实有收受“红包”、回扣行为的人员在职务聘任、晋升时实行“一票否决”。

  十五、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科室职业道德建设和纠风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科室党政领导要将治理“红包”、回扣等问题纳入本科室领导管理目标责任制,与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考核。

  科主任抓纠风工作不力,疏于管理;对本科室发生的违纪现象采取默许、纵容、包庇的态度;或者长期失察;在医院有关部门对科室的违纪人员和违纪问题进行查处时,继续隐瞒事实真相,压制不查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十六、本细则与院内现有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十七、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