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办法和省市直、区属医保、公医的相关规定,现就您在我院住院期间须知悉和遵守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办理入院登记手续时,须出示下列有效凭证:

    (一)医保和省市直、区属医保、公医患者须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或医保卡)或公医证原件。

    (二)享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办理入院登记时,需分别提供社会保险部门颁发的工伤认定和生育保险待遇确认等相关凭证资料。

    (三)患者急诊入院或由于意识不清等情况未能及时提供上述有效凭证资料的,允许在入院后3日内补办出示凭证手续。超过3日逾期提交上述凭证资料的,在补办出示凭证手续之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须由个人承担。

      二、享受医疗待遇条件

   (一)社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及其人员,须依法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交参保费(以下统称“正常参保状态”),才能连续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二)因各种原因导致参保人停保或停止缴费或欠缴费等情形(如:离职停保、单位改制或流动就业过程中停保、单位资金困难中断缴费、在职与退休身份转换过程中衔接间断等),参保人即于次月开始停止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须由个人自费医疗。为确保参保人连续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请在入院前和住院期间确保处于“正常参保状态”。

   (三)享受省市、区属医保、公医待遇的人员,当发生个人身份转换或丧失相关享受条件后,即于次月开始停止享受待遇,须由个人自费医疗。若转换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从参保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社会保险的相应医疗待遇。

     三、享受人员身份核实

     为防止非参保人员冒名享受社保或省市直、区属医保、公医待遇,根据社会保险和省市直、区属医保、公医政策及协议要求,定点医院须认真核对住院享受医疗待遇患者的个人信息,确保“人(住院病人)、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卡(社保卡或医保卡)”三者相符。在科室医护人员对您住院期间采取各种方式核实身份过程中,请您予以配合和理解。

     四、严禁欺诈骗保行为

     任何人以冒名、欺诈、伪造证件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社会保险或省市直、区属医保、公医医疗待遇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金,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住院管理规定

   (一)住院患者必须遵纪守法,服从科室日常管理,遵守医院的各项管理制度;要维护医护人员的尊严,不得发生谩骂或暴力等侮辱、伤害医护人员的行为;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打架斗殴,不得损坏医疗设备与设施。凡发生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医院将责令出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您在住院期间,要积极配合医护人员的医疗和护理工作,接受医护人员的严密观察、精心治疗。不得擅自离开医院,因特殊情况需短时间(24小时以内)离开医院的,须向科室请假并经批准,严禁外出夜间不归。无论是否经请假批准,凡外出24小时以上不返回病房的,科室有权责令出院。若被医保或省市直、区属医保、公医部门巡查发现患者住院不在病房,则按“挂床住院”骗保处理,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保基金不予支付,全部由个人自费承担。

     六、社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一)社会保险“三个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设施目录)范围外或规定支付标准以上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须由患者或家属签署《住院患者自费项目知情同意书》,由个人自费承担。

   (二)使用医保目录内的乙类项目时,需先由个人按比例自付部分费用后,再纳入医保记账范围。各医疗项目个人先自付比例详见下表:

住院患者须知

   (三)符合享受工伤保险或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生育保险基金(核算)支付。

   (四)因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或第三方负责承担。

   (五)城乡居民医保每次住院检查检验费限额1500元,超过标准的费用部分,须由个人自费承担。

   (六)住院期间的空调费、垃圾费、日用品、伙食费及其他生活消费等非医疗项目费用,均须个人自费承担,医院可按规定收取,不需与患者或家属签署自费知情同意书。

   (七)医保或省市直、区属医保、公医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七、低标准入院、提前出院、延期住院费用处理

  (一)医保或省市直、区属医保、公医患者的病情需达到规定的入院标准时,方可收入住院医疗。凡不符合入院标准(小病大养)个人要求住院或住院3天内办理出院的(特殊病种除外),医保或省市直、区属医保、公医部门将视为“骗取统筹基金”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全部由个人自费承担;凡未达到规定的“治愈或好转”等出院标准自动要求提前出院的,须签署《自动离院告知书》,医保或省市直、区属医保、公医部门将视为个人自动“放弃待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全部由个人自费承担。

  (二)医保或省市直、区属医保、公医患者住院达到规定的“治愈或好转”等出院标准时,个人或家属抗拒出院的,之后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全部由个人自费承担。

    八、出院3天内重复住院管理

  (一)凡由于各种原因经我院办理转院手续成功完成医保备案的患者,可随时到广州地区其他任何医保定点医院再次住院医疗。

  (二)凡已达到规定的“治愈或好转”等出院标准从我院出院的患者,在出院后的3天以内,不得以相同的疾病诊断前往广州地区其他医保定点医院再次住院。否则,将被医保部门视为“不当使用医保基金”,可能受到社会保险部门的相应处罚。

    九、异地医保管理及待遇支付

    广东省内异地医保或跨省异地医保患者来我院住院医疗,需事先按当地医保的规定办理“广州定点医院”备案手续,经信息系统查询确认“备案成功”后,方可在我院记账享受参保地的相应医保待遇;住院期间的就医管理和“三个目录”等规定,参照广州医保的有关政策和办法执行。

    十、住院押金

    根据医保和省市直、区属医保、公医政策规定,享受人员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均需个人按比例分担(“自付”)和个人“自费”部分费用,主要包括:医保目录外费用、超支付标准费用、起付线以下费用、乙类项目先自付费用、共付段分担费用以及非医疗项目费用等。因此,患者入院时和住院过程中,需根据病情和诊疗成本以及个人特殊服务要求等情况,缴纳适当的住院押金。


附件1:入院须知

附件2:广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住院使用自费项目同意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