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为加强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建设,强化依法行医、廉洁自律意识,切实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为加强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医院管理,强化依法行医、廉洁自律意识,切实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全体在编职工、院内合同人员、返聘雇请人员、实习生、研究生、进修生以及各类临时在岗人员。

  1、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患者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2、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行业规章和纪律,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

  3、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4、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和沟通,不在医疗服务中出现“生、冷、硬、顶、推、拖”等不良态度和行为,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5、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6、在医疗服务活动中拒绝接受患者及其亲友馈赠的“红包”、物品。

  7、拒绝接受医疗器械、设备、卫生耗材、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代理推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和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等不正当利益;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

  8、拒绝为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提供药品、医用耗材等使用数量信息。

  9、不得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物品等收取好处或提成。

  10、不以科室或个人私自向患者出售药品、医疗物品和保健品。不利用职务之便向患者推销、代销药品和医疗物品,或要求病人购买医生指定厂家的药品和医疗物品,从中提取费用。

  11、在诊疗活动中,视病情开处方和检查单,不乱开大处方、滥检查。不得对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办法。

  12、不得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一切财务收支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科室和个人一律不得私自向患者收取现金。

  1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政策规定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中标药品。禁止采购、使用中标目录之外的药品,国家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14、禁止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